昆山市落户政策
2020年3月11日
 
2018年昆山市户口迁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一)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婚人员;
 
(三)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四)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0周岁,其子女为五年以上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昆山市最低标准的人员;
昆山市落户政策
昆山市落户政策
 
(五)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六)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七)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八)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婚子女;
 
(九)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十)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支边、支内、下放、插队(场)、参军退休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十一)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录取,现已毕业满二年以上且在户籍地未婚无业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十二)原籍为市区被注销户口的刑释解教人员;
 
(十三)被我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外省全日制学生;
 
(十四)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市区)的港澳居民;
 
(十五)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市区)的台湾居民;
 
(十六)从市区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七)原籍市区,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八)需公安机关办理的其他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一)在国外、境外取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或者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者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被市区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昆山市落户政策
昆山市落户政策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六)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昆山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
 
(七)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
 
(八)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人员,应当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第(一)项至第(四)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一)符合收养条件、手续完备的被收养人,其收养人为市区户籍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三)由市救助站移交至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碍患者;
 
(四)需民政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一)因省、市人社部门调动,并被市区用人单位录用的退役运动员;
 
(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引进的优秀运动员。
 
市区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教职人员,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经所属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同意,或经所属宗教院校同意,可以向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申请迁入宗教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单位集体户。
 
符合回国定居条件拟在市区落户的华侨,可以向侨务部门申请办理。
 
加我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凭积分户籍准入卡到申请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依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昆山市落户政策
昆山市落户政策
 
   1、在市区个人投资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2、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购房入户所需要的材料见文末的图片。
  3、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4、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
  5、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
  6、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无业)父母或农村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父母;7符合准入迁移后的人员申请父母投靠的,需自迁入后满5年以上方可提出投靠子女申请迁移,且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和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昆山市最低标准;
 
昆山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应届毕业生落户昆山申请指南
 
服务对象:
 
  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昆山市生源的中专毕业生。
  申请所需材料
  1、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就业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户口迁移证》或《户口迁移通知书》、《户口登记表(原件)》等。
  申请流程:
  1、就业报到
  用人单位或毕业生持学历证书和《就业报到证》原件到市人才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符合报到条件的,由毕业生接收主管部门昆山市人才服务中心,在《就业报到证》上签署意见,并加盖高校毕业生就业调配专用章。
  2、落户
  2.1 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返籍落户
  就读时将户口迁到外地学校,毕业后拟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回的:凭毕业证明材料、《就业报到证》、已加盖高校毕业生就业调配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2 非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落户
  2.2.1就读时将户口迁入学校、毕业后拟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到昆山市区的:
  2.2.1.1从市区内学校集体户迁入的,凭毕业证明材料、已加盖高校毕业生就业调配专用章的《就业报到证》、《户口登记表》等材料到合法稳定住所或用人单位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2.1.2从昆山四县市内学校集体户迁入的,凭毕业证明材料、加盖高校毕业生就业调配专用章的《就业报到证》等材料,到户口迁入地的区公安分局或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户口迁移通知书》,再凭《户口迁移通知书》等材料到合法稳定住所或用人单位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2.1.3从外地学校集体户迁入的、凭毕业证明材料、加盖高校毕业生就业调配专用章的《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到合法稳定住所或用人单位集体户所在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2.2就读时未将户口迁入学校、毕业后拟从原籍地迁到昆山市区的:
  2.2.2.1从昆山四县市内迁入的,凭毕业证明材料、加盖高校毕业生就业调配专用章的《就业报到证》等材料,到户口迁入地的区公安分局或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户口迁移通知书》,再凭《户口迁移通知书》等材料到合法稳定住所或用人单位集体户所在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2.2.2从江苏省内迁入的,凭毕业证明材料、加盖高校毕业生就业调配专用章的《就业报到证》、《户口簿》等材料到户口迁出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到合法稳定住所或用人单位集体户所在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2.2.3从江苏省外迁入的,凭毕业证明材料、加盖高校毕业生就业调配专用章的《就业报到证》、《户口簿》等材料到户口迁入地的区公安分局或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准予迁入证》,再凭《准予迁入证》到户口迁出地办理《户口迁移证》,最后持《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到合法稳定住所或用人单位集体户所在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以上2.2所含人员,如无合法稳定住所或用人单位无单位集体户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档案转入昆山市人才服务中心的,可办理人事代理和人才集体户挂靠手续。
  服务时限:就业报到现场办结
  申请地点:昆山市人才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昆山市落户政策
昆山市落户政策
 
 
一、外地引进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或者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3、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者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被市区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二、留学回国人员
 
  在国外、境外取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三、应届毕业生落户
 
  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昆山市生源的中专毕业生。
  
具体包括:
 
  1、就读时将户口迁到外地学校,毕业后拟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回的。
  2、就读时将户口迁入学校、毕业后拟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到昆山市区的。
  3、就读时未将户口迁入学校、毕业后拟从原籍地迁到昆山市区的。
  昆山毕业生就业政策(落户)是什么?
  对毕业离校未满两年且未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的非昆山籍毕业生,在苏就业(创业)的均可办理落户手续。
 
四、组织调动
 
  江苏省、昆山市委组织部门同意调动的人员(副处级以上干部调苏)。
 
五、驻苏省部属事业单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调苏的以下人员:
  1、在国外、境外取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
  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或者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4、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者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被市区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5、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
 
六、博士后进站
 
  经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进入昆山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生。
 
 
 昆山市流动人口积分户籍准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人口积分户籍准入(以下简称“积分入户”)管理工作,确保执行效果,根据《昆山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积分入户是指根据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累积的分值和当年度入户指标数,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准予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户籍迁入本市。
  第三条 细则适用于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
  第四条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在市区范围内拥合法稳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成套住宅房,租住的属公有产权房并领取使用权的房屋。共有产权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除外)、非居住房、商业用房不得申请迁移。
  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以上一年昆山市住建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五条 随迁人员仅限于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参加积分入户除提交积分管理所需的相关材料以外,还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证、公有住房租赁证三种其中的一种)。
  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规范、有效,如有涂改、空缺项目、无有效期,印章模糊不清均作无效证件。发现假证,冒用的一律取消迁移申请并视情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条已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需参加“积分入户”的申请人,应于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前往其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或便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进行材料初审,初审通过的,录入“昆山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系统”。对流动人口申报的积分项目,通过系统转递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审核评分。
  第九条 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资料45个工作日后,可登录昆山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相关网站查询个人初步积分情况。
  第十条市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拟定当年的入户指标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分两次统一向社会公布上半年“入户指标数”和下半年“入户指标数”。
  第十一条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根据入户指标数,按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经市公安机关确认后,在本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前,居住地公安机关将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复查,发现申请人不在申请地实际居住、居住的房屋存在群租现象等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取消本次积分资格。
  第十二条经公示无异议的,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户籍准入卡。获得积分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公示期结束后20日之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积分户籍准入卡。
  第十三条参加昆山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并已获得“积分户籍准入卡”的申请人,应在40天内携带积分户籍准入卡、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到申请地区的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昆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昆山市落户政策
昆山市落户政策
  由市或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一)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二)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的技术、管理人员;
  (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毕业的昆山市生源技(职)校毕业生;
  (四)往届技(职)校毕业生被单位合法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年龄在30周岁以下,工作满2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五)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在市区个人投资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二)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三)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四)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
  (五)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
  (六)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无业)父母或农村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父母;
  (七)符合准入迁移后的人员申请父母投靠的,需自迁入后满5年以上方可提出投靠子女申请迁移,且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和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昆山市最低标准;
  (八)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满足以上条件的人员,可申报参加积分落户:市公安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流动人口迁入本市户籍(即入户指标数),报政府批准后,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分两次向社会统一公布。
  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根据入户指标数,按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公安部门进行复查、在媒体进行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户籍准入卡。
  获得准入卡的人,在60日内,带着积分户籍准入卡、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户口迁入后,积分管理自动终止。
  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以上是昆山落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