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3月11日
昆山吴江区积分落户
第一批积分落户情况:
1、全市共收到673名市民申请,涉及6541条积分指标项。
2、分值在100分以上、符合落户条件的有663人,其中分值最高的为483分,最低的为102分,平均分达201分。
3、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中,有280人申请了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随迁人员共计421人,拟落户人员合计1084人。
积分落户政策主要内容
1、2017年2月1日起,购房落户成为历史,积分落户政策正式实行;
2、非昆山户籍想要落户昆山,必须符合该办法规定的条件;
3、不符合条件的,需要达到积分落户的条件和规定分值。
备注:2017年2月1日前已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备案且满60㎡的,可以在2018年8月31日前,凭不动产权证申请户口迁入;二手房
过渡时间已结束。
积分落户正式执行时间:2017年2月1日起
积分落户的受理时间: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

昆山吴江区积分落户政策
去哪里申请落户
1、申请人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到产权房(含政府提供给被保障群体的共有产权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
2、本人无产权房的到就业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即居住在政府提供给被保障群体的租赁性住房,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房
产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正在租期内且租期半年以上住所的人员)。
就业地如何认定
1、若就业单位已设立单位集体户或在人才服务中心开户,就业地为单位集体户或者人才服务中心所在地址。
2、若就业单位既没有设立单位集体户,也没有在人才服务中心开户,就业地就为本人当前参保单位地址(批准落户后地址变更为
社区集体户地址)。
居住期限如何认定
在本市居住期限,是指申请人当前在公安机关办理了有效居住登记,且已达到的连续居住(暂住)时间。
注意:
1、外来人口在本市居住地点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到派出所办理居住地变更手续;
2、居住证每满一年请及时办理签注手续,以便计算连续居住期限。
昆山市公安局受理积分落户窗口
昆山社保经办机构网点
1、柜台打印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30至12:00,14:00至17:30;
2、自助服务终端打印服务时间自2017年3月10日开始,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30至17:30。
积分落户审核事项咨询电话
积分落户重要加分项
1、文化程度
2、本市居住年限
3、参保情况
4、购房
积分落户减分项
1、违法行为
2、不良征信
3、刑事犯罪记录

昆山吴江区积分落户政策
具有下列条件的可直接申请落户
①军队干部转业安置昆山的;
②被江苏省聘为大学生村官并在本市工作的;
③属于国家 " 千人计划 " 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的;
④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昆山市人才居住证》B 证,并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⑤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⑥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⑦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毕业生)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⑧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或者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科学历且年
龄在 35 周岁以下的毕业生,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本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 1 年的,专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
纳社会保险满 2 年的;
⑨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⑩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二级,或者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其他人员。此外,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也可直接落户,但需要房产证上所有产权人到场才可以办理。
以上条件都没达到?
那也不用怕
还可以参照“户籍准入办法”申请落户
户籍准入办法的申请条件及所需材料
(部分条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组织、教育部门申请,凭相应材料到公安部门直接办理落户。
1、属以上情形,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集体户或申请人单位所在的省、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
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同意落户意见书、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意见书。
2、如有随迁人员的,需提供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3、落户直系亲属处,需提交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
4、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落户。
昆山市流动人口积分户籍准入实施细则

昆山吴江区积分落户政策
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人口积分户籍准入(以下简称“积分入户”)管理工作,确保执行效果,根据《昆山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
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积分入户是指根据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累积的分值和当年度入户指标数,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准予符合条件的流
动人口户籍迁入本市。
第三条 细则适用于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
第四条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在市区范围内拥合法稳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成套住宅房,租住的属公有产权房并领取使用权的房屋。共有产权房(配偶及未
成年子女共有除外)、非居住房、商业用房不得申请迁移。
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以上一年昆山市住建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五条 随迁人员仅限于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参加积分入户除提交积分管理所需的相关材料以外,还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证
、公有住房租赁证三种其中的一种)。
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规范、有效,如有涂改、空缺项目、无有效期,印章模糊不清均作无效证件。发现假证,冒用的一律
取消迁移申请并视情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条已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需参加“积分入户”的申请人,应于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前往其居住
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或便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进行材料初审,初审通过的,录入“昆山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系统”。对流动人口
申报的积分项目,通过系统转递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审核评分。
第九条 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资料45个工作日后,可登录昆山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相关网站查询个人初步积分情况。
第十条市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拟定当年的入户指标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分两
次统一向社会公布上半年“入户指标数”和下半年“入户指标数”。
第十一条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根据入户指标数,按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经市公安机关
确认后,在本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前,居住地公安机关将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复查,发现
申请人不在申请地实际居住、居住的房屋存在群租现象等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取消本次积分资格。
第十二条经公示无异议的,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户籍准入
卡。获得积分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公示期结束后20日之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积分户籍准入卡。
第十三条参加昆山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并已获得“积分户籍准入卡”的申请人,应在40天内携带积分户籍准入卡、合法稳定
住所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到申请地区的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昆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