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3月8日
【档案咨询】
【服务对象】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或者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3、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者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被市区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所需材料】
1、人事(职工)档案
凡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及已建立职工(人事)档案的人员应当提供,职工(人事)档案应当完整齐全、真实有效。
2、人才引进落户登记(备案)表
所有表单由接收单位或个人如实填写,本人签字,单位核实后加盖公章。《昆山市人才引进落户登记表》或《拟调人员呈批表》(一式一份),可在我中心网上申请审核通过后,直接下载正反面打印在A4纸上,并由本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按紧缺专业、急需放宽年龄办理的,用人单位应提交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拟引进人员的技能和引进理由等方面的书面报告。
3、学历、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证明
⑴、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和教育部高等院校学生信息网注册备案的“在线验证码”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无注册备案信息的应提供学历认证“报告编号”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⑵、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昆山市人才引进职称证书审核表》(原件)(表格由本人填写签字确认、引进单位、人才服务中心盖章后,带证书原件、评审表(初定表、备案表)或批准文件到昆山市人社局专技处办理审核手续);
⑶、具有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人社部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网页的打印页面或证书发证机构出具的证书证明)(原件)。
4、户籍证明
⑴、本人及随迁人员迁出地(原户籍地)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
⑵、迁入地的户口簿、昆山市区《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用人单位集体户首页(原件和复印件)等。
5、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提供社会保险缴费满一个月及以上(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者大专学历人员连续缴费2年及以上)的参保证明(以实际到帐为准)。
参保地为市区的可提供个人编号、园区的提供《昆山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原件)。
6、婚姻证明
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书》(或婚姻状况证明),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书》、协议或法院调解、判决书等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7、子女随迁证明
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家庭关系)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引进现役军官配偶
提供经昆山市人社局军官转业安置处(军转办)审核同意的《现役军官家属人才引进审核表》(原件)。
9、其他规定的材料。

昆山人才引进落户档案托管
【服务流程】
1、申请
(1)有主管部门的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县、处级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初审后发《商调函》,本人持《商调函》前往原档案保管单位办理档案转移等手续。到档后通过昆山市人才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平台,提交相关信息。
(2)无主管部门的接收单位,可直接登陆昆山市人才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单位或本人带身份证到我中心一楼大厅1-4号窗口签发《调档函》。本人持《调档函》到原档案保管单位办理档案转移等手续。
[无网上服务平台申请账号的,凭单位介绍信及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昆山市人才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4号窗口咨询办理。]
2、审核:
由接收单位将申报所需材料,报送至市人才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4号窗口审核。
3、调动:
审核通过后,市人才服务中心签发《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由本人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
【提示】
1、《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应先到户口迁入地的区公安分局或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然后持《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等迁出手续,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户口挂靠在市人才服务中心的人员,可凭《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到昆山人才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4号办理人事代理和户口挂靠手续。
2、对于在市区大专院校就读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已满两年的毕业生、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不再要求将申请人户口迁回原籍后再申请落户。可凭《昆山市人才引进落户通知书》和《户口登记表》等材料到迁入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服务时限】网上申请审核:3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审核:5个工作日
昆山人才引进落户的依照文件还是《昆山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
具体文件条例如下:
第一条 为适应昆山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凡居民在我市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 在本市申请户口迁移实行条件准入制。
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基本条件的人员,要求将户口从外市迁入本市市区和县级市或从本市县级市迁往市区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办法的准予迁入。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凡迁入人员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违反规定超生的必须经市人口计生部门核准。
在本市市区或县级市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登记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或租住属公有产权并领取使用权证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人均收入不低于昆山市 低生活保障线。
第五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通过人才引进由市或县级市人事局受理: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三)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被单位合法聘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特聘工作证),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交纳社保、医保、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昆山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
(六)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七)需人事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六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或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一)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二)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的技术、管理人员;
(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毕业的昆山市生源技(职)校毕业生;
(四)往届技(职)校毕业生被单位合法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年龄在30周岁以下,工作满2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五)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在市区个人投资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二)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三)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四)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
(五)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
(六)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无业)父母或农村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父母;
(七)符合准入迁移后的人员申请父母投靠的,需自迁入后满5年以上方可提出投靠子女申请迁移,且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和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昆山市 低标准;
(八)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凡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市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户口,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可不迁,均待其毕业后根据分配去向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外市籍学生,户口迁移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凡本办法第五至第七条中所涉及的年龄、工作年限、投资纳税金额或购房面积,各县级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第十条 凡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一条 本市居民在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和农民子女出生、录取学生办理的迁移登记,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挂钩,如涉及经济、土地分配和计划生育等问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凡提出申请要求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材料要求由相关受理部门公示。凡以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户口的,注销其已迁入的户口退还原籍,并依照国家相关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迁入昆山市区或县级市的人员,统一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至迁入地公安分局或县级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由公安分局或县级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当年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凭加盖市或县级市人事部门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至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昆山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苏府〔2003〕67号)同时废止。
拟调人员入户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三)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被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交纳社保、医保、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
“合法聘用”是指:劳动合同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在昆山市人才服务中心(地址:昆山市干将西路298号市人才市场内)办理《特聘工作证》满2年(28周岁之前办理)。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拟调人员在本市居住房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或租住属公有产权并领取使用权证的房屋。
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其他特殊情况参照《昆山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2007年8月27日颁布)执行。
随迁人员落户条件:
(一)配偶随迁需拟调人员本人所在单位同意;
(二)未成年子女随迁需年龄在18周岁以下,并需拟调人员本人所在单位同意。
服务流程:
1、符合上述拟调人员入户条件(一)至(三)的,由拟调人员本人向园区人力资源中心3号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 )《昆山工业园区拟调人员登记表》原件1份;
2 )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
3 )拟调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1份;
4 )如拟调人员无学位证书,需提供情况说明1份,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确认;
5 )配偶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6 )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随迁的,需提供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7 )具有中、高级职称的,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8 )国外学历学位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认证证书。昆山验证点是昆山市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干将西
路298号,电话:0512-55555522;
9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参保证明。
2 、符合上述拟调人员入户条件(四)的,由拟调人员本人向园区人力资源中心3号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 )《昆山工业园区拟调人员登记表》原件1份;
2 )毕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 )拟调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1份;
4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参保证明(证明园区公积金连续交纳满2年);
5 )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6 )《特聘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3 、拟调人员需在园区人力资源中心网站下载打印或至园区人力资源中心3号窗口领取《昆山工业园区拟调人员登记表》,填写完整后由拟调人员本人签名确认,并由所在单位确认同意并盖章。
如拟调人员同时申请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在《拟调人员登记表》上注明,并提前明确告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盖章同意。
4 、拟调人员将《拟调人员登记表》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至3号窗口,由窗口现场审核相关材料。对于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打印《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并盖章。
5 、拟调人员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至昆山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领取《户籍准迁证》,地址:园区翠园路 151 号工商大楼一楼。
6 、拟调人员凭《户籍准迁证》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领取《户口迁移证》后,到园区相应派出所落户。